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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產品名稱具有不同產品型號,是否可以同案辦理查驗登記?
| 發布日期:2024-09-24 | 維護日期:2024-09-24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分案原則為具相同產品名稱、製造業者及產品預期用途/功能,僅型號不同之醫療器材,得登記於同一張許可證,爰可合併辦理查驗登記。不相同產品名稱或不同製造業者或不同產品預期用途/功能,則不可以同案辦理查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