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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電類儀器及其配件分案原則為何?
| 發布日期:2021-04-30 | 維護日期:2021-04-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儀器配件若為本部公告之第二、三等級醫療器材,且非屬該申請儀器專用配件者(例如:超音波膠、通用型自黏貼片、EEG之針電極等),應另案辦理查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