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及登錄與年度申報準則』第19條規定,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者,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不受理其展延申請。但第二等級、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得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重新申請查驗登記:
1. 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2. 原許可證。
3. 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說明書黏貼表。
4. 標籤及說明書擬稿,並分別貼附於標籤及說明書黏貼表。
5. 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國產者,免附。
6. 國外原廠授權登記書;國產者,免附。
7. 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證明文件。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以新字號發給許可證。
辦理『原許可證到期後6個月內重新申請』時,須注意以下事項:
1. 申請產品範圍須與原許可證一致,如超出原許可證核准登記範圍,應重新檢附完整資料辦理,不得簡化申請程序。
2. 應依原核准之標籤、說明書及包裝內容,重新檢附新的標籤、說明書及包裝擬稿供審查人員審核。
3. 如檢附資料齊全,將取得與原許可證不同之新許可證字號。
4. 如已過期之許可證為原以一物多品名方式辦理(下稱「子證」),且其「母證」亦已逾期者,應先辦理逾期母證之查驗登記(以「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19條規定辦理),俟取得新許可字號(即新母證)後,已逾期子證以新母證之ㄧ物多品名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