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實施後,已明確定義並規範醫療器材商及製造業者業務範圍,倘申請商送審文件仍載藥商、製造廠,核准登記時將更改為醫療器材商、製造業者。而醫療器材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依核准、查驗登記或登錄內容刊載。
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三條規定,醫療器材商地址並非查驗登記核准事項,醫療器材商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因此查驗登記送審之中文標籤與中文說明書所載醫療器材商地址應書寫為「依所轄衛生局最新核定之醫療器材商地址內容刊載(市售品須刊載實際地址)」。市售品之中文標籤與中文說明書的醫療器材商地址應刊載實際地址。相關內容請依110年4月29日發布「醫療器材中文說明書編寫原則」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