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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經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並經核准執行,請問「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之標籤有無其他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2021-04-30 | 更新日期:2021-04-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條,試驗用醫療器材,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臨床試驗用之醫療器材。另試驗用醫療器材得依同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除產品原本應有之標示外,如:品名、批號、保存期限等,應依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21條規定,標示「臨床試驗用」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