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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其標籤和包裝可以僅標示受託廠之國別嗎?
| 發布日期:2021-04-30 | 維護日期:2021-04-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依據「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第8條「依本準則核准全部製程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其產品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刊載委託者及受託者之名稱及地址。但已於查驗登記核准或登錄系統載明者,得以其所在國家、地區或行政區域名稱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