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品名部分
本署係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4條第25條規定,核定醫療器材的品名。醫療器材商申請書所列之品名如不符合前揭規定者,原則上本署會告知申請之醫療器材商,如有大幅度的修改,也會先徵得申請商的同意,希望在核定前能先溝通取得雙方共識。如收到領證通知和核定草本後,對於本署核定的產品品名仍有意見,請先聯絡案件的承辦人員,討論定案後再辦理領證程序。
2. 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擬稿內容
如申請商對於本署修改後的標籤和說明書內容有疑問(如看不清楚更改的字句),或有意見時(如覺得翻譯內容不妥適,用詞不恰當,或被刪除的內容應該予以保留,想要再多加入文字等情形),亦請先聯絡案件的承辦人員討論確認。
3. 如對核定草本內容有其他意見而未先與承辦人聯絡確認,辦理領證程序時,因發證人員僅會核對正式的標籤、說明書和核定草本的內容是否一致和資料的完整,如不一致或資料不完整,即無法發給許可證和核定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
為了您的權益和時效性,請於收到領證通知的公文時,立即詳閱公文附件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核定草本的內容是否詳確,對內容有任何意見請立即和領證通知函上所載領證專線聯繫確認,確定內容後再製作正式的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和預約領證的時間,也避免您可能要多跑一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