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等級且無類似品之醫療器材者,除另有規定外,得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佐證資料替代臨床試驗報告:
(1).該產品預期效能無種族差異。
(2).該類產品宣稱之預期用途或適應症,未曾於國外有嚴重不良反應報告及未曾被要求下市。
(3).該產品與國內已核准上市產品之不同處,可以經由臨床前資料(含試驗)證明其不影響產品之安全及有效性;或提供該產品已於美國及歐盟核准上市之證明文件,且其擬申請之適應症未超出美國及歐盟皆核准之範圍。
2. 在申請過程中如有類似品上市,可先與本署溝通,經評估其產品特性相似且風險等級未提升,可改以一般醫療器材審查,但如屬高風險之產品,仍須檢附臨床資料,必要時請本署醫療器材諮議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