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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
| 發布日期:2021-04-30 | 更新日期:2021-05-04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3410號
 
附件: 「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1份。
 
主旨: 訂定「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