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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醫療器材商(藥局)分設醫療器材自動販賣機免各別辦理營業處所販賣業許可執照」,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1-04-30 | 更新日期:2021-04-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4月28日
發文字號: 衛授食字第1101603767號
主旨: 訂定「醫療器材商(藥局)分設醫療器材自動販賣機免各別辦理營業處所販賣業許可執照」,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醫療器材商(藥局)分設醫療器材自動販賣機免各別辦理營業處所販賣業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