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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化粧品產品能否共用生產區域?(廠房及設施)
| 發布日期:2020-11-23 | 維護日期:2021-01-19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製造場所應有足夠空間執行生產作業,且生產區域應予區隔或明顯區別,以防止產品交叉汙染或混雜;若舊有廠房硬體暫無法改建優化,需共用生產區域時,應有文件規範相關管制程序(如分時段製造、作業區清理、設備清潔等),並留存相關作業紀錄,以供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