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4296號、經濟部經工字第10804602630號公告,固態手工香皂之製造場所,其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者,得免辦理工廠登記,但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其規模標準及免工廠登記事宜請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洽詢。
(2) 前述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依108年6月2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102748號公告,暫無須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G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