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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執行化粧品包裝作業(充填、分裝及標示)之作業場所,是否需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申請工廠登記及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2020-01-21 | 更新日期:2021-01-19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1)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前述製造場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之場所,其中,包裝作業指半成品經充填、分裝及標示等所有包裝步驟成為成品之過程。

(2) 依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4296號、經濟部經工字第10804602630號公告,僅執行化粧品包裝作業者得免辦理工廠登記。若場所內除化粧品包裝作業尚從事其他生產活動或具其他生產設備,應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確認是否屬免辦工廠登記之場所。

(3) 依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另,依108年6月2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102748號公告,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而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暫無須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