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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洗潔劑標示
| 發布日期:2017-05-18 | 更新日期:2023-06-09 發布單位:食品組

市售食品用洗潔劑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27條標示,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並需符合食安法第28條規定,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據此,為加強食品用洗潔劑標示管理,於106年5月18日公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解釋令,內容如下: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如下,自即日生效。

一、 食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定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係指其成分屬單一化合物者,應標示其化學名稱;屬天然材料進行化學加工者,得標示一般社會通用名稱;屬天然材料未進行化學加工者,得標示其各別原料名稱。

二、 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方式,有下列任一情形者,涉違反食安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一) 標示「天然」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

1. 產品中所有原料來源均非「經人為加工未改變本質之天然材料」者,但「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標示「天然」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

2. 產品中僅部分原料來源為「經人為加工未改變本質之天然材料」者,但「品名」、「圖畫」或「記號」標示「天然」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

3. 產品中僅部分原料來源為「經人為加工未改變本質之天然材料」者,「品名」、「圖畫」或「記號」三者以外之說明文字含「天然」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但未同時標明該原料於產品之含量百分比者。

(二) 標示「有機」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

1. 產品中所有原料來源均非屬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可為有機者,但「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標示「有機」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

2. 產品中僅部分原料來源屬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可為有機者,但「品名」、「圖畫」或「記號」標示「有機」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

3. 產品中僅部分原料來源屬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可為有機者,「品名」、「圖畫」或「記號」三者以外之說明文字含「有機」之中、外文字樣,但未同時標明該原料於產品之含量百分比者。

(三) 標示「食品級」或「無毒」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者。

三、 非屬上述違規樣態者,以案件具體情節判定之。

四、 除第二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實施外,其餘部分自生效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