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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申辦說明
| 發布日期:2010-11-08 | 更新日期:2023-10-02 發布單位:管制藥品組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登錄項目依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應登記使用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專門職業證書字號及使用執照號碼等事項。
依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檢附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申請書、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及原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向本署辦理變更登記。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使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專門職業類別(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專門職業證書字號有異動,皆須辦理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申請。
由於『執業處所』並非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登記項目,故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於執業處所異動時(甲醫院(診所)←→乙診所(醫院)),原申領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亦可繼續使用,不必重新申請。倘不再處方(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亦可辦理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繳還申請。
103年7月1日起申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須繳納規費500元,請至郵局辦理郵政匯票,受款人抬頭請署名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使用執照異動項目

 

申辦說明檔

 

使用執照變更登記申請書

 

姓名、出生年月日、專門職業類別、

專門職業證書字號、居留證號

 

申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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