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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第一、二級管制藥品運輸憑照申辦說明
| 發布日期:2009-11-29 | 更新日期:2023-10-02 發布單位:管制藥品組

  申請核發管制藥品運輸憑照作業方式

 


一、 法規依據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核發憑照,始得為之。但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不在此限。

二、 須申請情形
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時,應先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核發運輸憑照。例如機構業者遷址或歇業轉讓藥品予不同址之其它機構業者時,(但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不在此限。)由起運機構或業者提出申請。

三、申請程序
(一)由起運機構或業者填具管制藥品運輸憑照申請書,(函)送或郵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組證照管理科收)。
(二)本署收件後,12個日曆天之辦理期間,經審查通過即發給管制藥品運輸憑照,若需補件或不核准,則敘明原因函知申請者。

四、查詢辦理情形之方式
本署承辦單位:管制藥品組證照管理科
承辦人聯絡電話:(02)2787-7619
傳真:(02)2653-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