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99 年 1 月 15 日訂定
101 年 3 月 30 日修正
102 年 2 月 6 日修正
102 年 7 月 23 日修正
103 年 2 月 26 日修正
105 年 2 月 5 日修正
110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設置健康食品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審查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案件之相關文件及資料。
(二) 審查申請查驗登記健康食品之安全性、保健功效、包裝標示及說明書之確實性。
(三) 針對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案件提出評審意見。
三、本小組置委員六十人至七十人,任期二年,每2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本署署長就毒理學、醫學、藥學、營養學及食品科學等學術領域中之學者專家聘任之,其成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專長分為功效、安全、安定及行政分組,提供技術及政策諮詢,其分組會議得視業務需求另行召開;另於本小組下設立案件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審查會議)。
四、本小組秘書作業由本署指定之。
五、審查會議依據案件所申請之功效,由功效、安定及安全分組委員共同組成,其中功效分組五至七人,安定及安全分組各一至二人,共七至十一人。會議由出席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會議應有當次審查小組委員總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審查案之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六、本小組各項會議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另邀請其他有關機關(構)或專家、醫師、學者、民間團體列席諮商。
七、本小組開會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不克親自出席者,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二) 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迴避。
(三) 除本署同意之外,不得對外發表會議內容或訊息。
八、本小組各項會議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書面審查費、出席費及差旅費。
九、本小組各項會議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設置要點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