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99 年 1 月 15 日訂定
101 年 3 月 30 日修正
102 年 2 月 6 日修正
102 年 7 月 23 日修正
103 年 2 月 26 日修正
105 年 2 月 5 日修正
110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審議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案件,特設置健康食品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審查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案件之相關文件及資料。
(二) 審查申請查驗登記健康食品之安全性、保健功效、安定性、包裝標示及說明書之確實性。
(三) 針對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案件提出評審意見。
三、本小組置委員三十一至三十五人,由本署署長就毒理學、醫學、藥學、營養學及食品科學等專業領域中之學者專家聘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委員之任期為二年,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百分之四十。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正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五、本小組就第二點之任務事項,得視案件性質及複雜程度,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數人先行預審,並提出書面報告;召集人不克指定委員時,由副召集人指定之。
六、本小組相關會議之召開及案件之預審,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機關(構)或專家、醫師、學者、民間團體列席諮商或提出書面意見。
七、本小組開會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不克親自出席者,得提出書面意見,但不得行使表決權。
(二) 非經本署同意,本小組委員不得對外發表會議內容或案件相關資訊。
八、有關本小組就案件之審議,其應遵行之迴避事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之規定辦理。
九、本小組各項會議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書面審查費、出席費及差旅費。
十、本小組各項會議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設置要點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