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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食品工廠查核
| 發布日期:2025-09-10 | 維護日期:2025-09-11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一、法源: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5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派員至境外,查核該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
 
二、查核對象:針對已核准輸臺且已有輸臺實績之食品工廠,規劃辦理食品工廠境外查核,實地了解食品工廠於食品安全衛生之實際執行情形,確認工廠對輸臺食品之管理符合我國食安法相關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