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監測市售食品真菌毒素污染,並參酌歷年監測結果、食品相關法規修正及國人飲食習慣等,調整年度監測食品類別及檢驗項目。
本(114)年4-6月共完成262件食品檢驗真菌毒素,包括花生製品84件、紅麴製品17件、穀類39件、咖啡類24件、嬰幼兒食品15件、香辛類12件、其他食品71件(包含果乾類10件、堅果類14件、乳類8件、黃豆類9件、食用油脂7件、飲料類11件、蓮子4件、塊根或塊莖等之粉體6件、芝麻2件)。其中「蓮子」1件檢出黃麴毒素與規定不符,經地方政府衛生局命業者限期改正,期屆無產品可供複抽驗,後續列為加強管理。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依循食安法,落實自主管理,販賣之食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安法第17條所定之標準,不合格產品應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下架、回收並銷毀,違反者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8款,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最高可處罰新臺幣300萬元。
食藥署將持續加強市售食品真菌毒素監測,倘經抽驗與規定不符者,移請地方衛生機關依食安法及相關規定處辦,並將違規業者列為加強稽查輔導對象,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