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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市售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4-6月執行結果
| 發布日期:2025-07-24 | 維護日期:2025-07-24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監測國內市售食品中重金屬含量,並參酌歷年監測結果、國內食品相關法規修正、環境監測結果及國人飲食習慣等,滾動式調整年度監測食品類別及檢驗項目。

  114年度4-6月總計完成抽驗289件食品重金屬,包含25件食米及其他穀類、81件蔬果植物類、66件水產品、11件禽畜產品、29件蛋品及其加工品、42件嬰幼兒食品、5件盛裝飲用水、5件罐頭食品、3件乳品、5件飲料類、4件食鹽、2件蜂蜜、2件堅果類、2件果凍及果醬、1件油籽類、1件食用冰塊及5件食用油脂。其中1件「南方本鮪中油清肉」檢出重金屬甲基汞與規定不符,同批違規產品立即下架銷毀,經地方政府衛生局命業者限期改正後,無產品可供複抽驗,後續列為加強管理;另1件「竹笙」為業者自行自中國攜回,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所轄衛生局依同法第47條第1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整罰鍰。

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依食安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倘未向本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相關資訊,依同法第47條第14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又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衛生標準,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食藥署將持續規劃執行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倘經抽驗與規定不符者,則移請產品所在地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並將其列為後續加強稽查輔導對象,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