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3年「素食餐飲業者稽查專案」執行成果
| 發布日期:2024-10-09 | 更新日期:2024-10-09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因應國人素食飲食新潮流興起,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執行「113素食餐飲業者稽查專案」,總計稽查126家素食餐飲業者,並抽驗169件成品及相關食材,整體抽驗合格率為99.4%。相關違規情事均由所轄衛生局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處辦完竣

本專案查核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保存來源文件、定型化契約等項目有缺失者,經所轄衛生局限期改正後均複查合格;查獲2家業者未投保產品責任險、2家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1件食品用洗潔劑標示不符規定及6件完整包裝食品標示不符規定;同時抽樣現場供應即食食品檢驗衛生標準及素食食品檢驗食品添加物與動物性成分,其中1件素食食品防腐劑不符規定。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以確保食品安全衛生,未投保產品責任險違反食安法第13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或原料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依食安法第18條規定,食品業者使用之食品添加物,應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不符規定者可依同法第47條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倘經查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不符合食安法第27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完整包裝食品外包裝標示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或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依同法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衛生機關將持續加強餐飲業者監督管理,以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