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3年度餐盒食品工廠及製造業稽查專案」,針對國內餐盒食品製造業者及供應鐵路運輸旅客餐盒食品業之食品業者登錄、保存來源文件、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等重點項目進行稽查,並針對前述業者生產及使用之餐盒成品、半成品及原料肉(豬)進行抽查檢驗(查核及抽驗結果如附件)。
查察結果在食品業者登錄、非追不可(電子上傳資訊)等所見相關缺失,皆已由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責令業者限期改正完竣;另本次計有1家業者GHP 複查不合格、1家業者HACCP 複查不合格、8家業者未依規定設置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1家業者未依規定設置衛生管理人員、1家業者存放逾期原料、1家業者牛肉原產地與實際不相符,皆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在案;抽驗餐盒成品、半成品及原料肉(豬)等,共計190件,其中3件半成品檢出漂白劑(二氧化硫)、防腐劑(苯甲酸)與規定不符,衛生局已依法開罰並要求業者改善,其餘抽驗結果皆符合規定。
經本專案查核合格之餐盒食品工廠業者名單,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http://www.fda.gov.tw >首頁 > 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整合查詢中心> HACCP 查詢 > 衛生機關執行餐盒食品工廠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符合性參考名單)。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GHP及HACCP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不符合規定涉違反食安法第1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及專任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分別涉違反食安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儲存逾期食品原料,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