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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 發布日期:2024-08-13 | 更新日期:2024-08-13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氣溫炎熱為維護民眾食用現場調製飲料及冰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3年度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查核現場調製飲料業者及現場調製冰品業者384家,抽驗474件,相關違規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

本次專案查核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及保存來源文件等缺失,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限期改正並複查合格。查獲1食品業者登錄不符規定、2家未投保產品責任險1家食品原料逾有效日期。另依連鎖飲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查核,26家業者總糖量、總熱量等未符合規定。抽驗結果5件飲料及冰品未符合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1件酸梅湯原料農藥殘留不符規定。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未投保產品責任險違反食安法第13條規定,依第47條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或原料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依第44條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未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違反食安法第25條規定,依第47條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辦理食品業者登錄、飲料或冰品不符合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食安法第48條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