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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彈性效期許可證專區
| 發布日期:2024-06-28 | 維護日期:2024-06-28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醫療器材彈性效期許可證評估、核發及展延說明

一、前言

為鼓勵業者提供對國人生命及健康維護有迫切需求之醫療器材,解決臨床醫療需求(unmet clinical needs)並加速其上市,確保上市醫療器材持續安全性和有效性,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本署)得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12條規定,於核發給較短效期之許可證同時,要求申請者提供上市後研究計畫書(Post Approval Study, PAS)或安全監視計畫書,作為核准條件。本說明提供各界瞭解上市後研究應檢附資料,本署核發彈性效期許可證之評估流程及後續許可證之管理。

二、法源依據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12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初步認定其具備申請效能,無重大風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安全監視或上市後研究之計畫書,經審查後,得發給較短效期之許可證:

          ()、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品、醫療器材或合適替代療法。

           ()、具國內公共衛生或醫療急迫需求。

           ()、具創新性或新穎性,且有顯著臨床效益,得用於提升或輔助醫療診斷與治療。

申請人未依前項計畫書進行安全監視或上市後研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三、適用範圍

           ()、第二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案

           ()、第三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案 

        四、 彈性效期許可證之評估及核證流程

案件得否採行彈性效期許可證,係依查驗登記案檢附之臨床前測試資料及臨床證據資料,經本署視利益-風險評估,初步認定其產品具備申請效能,無重大風險,且符合本準則第12條第1項所列3款要件之一者而定,本署於確定後,將通知業者提供上市後研究計畫書或安全監視計畫書,業者應盡速提供相關資料,本署將視研究設計、目標、樣本數、研究設定終點(end point)與數據分析計畫、及設定里程碑等,核予適當年限(少於5)之醫療器材彈性效期許可證,並於本署網站專區公告周知,公告資訊包含:彈性效期許可證基本資訊(如許可證字號、品名、型號及/或規格、效期、製造業者資訊、核定效能或適應症等)、研究種類、執行狀態等。

依研究目的不同,伴隨彈性效期許可證的核准,本署得要求業者提交之計畫書種類及應檢附資料說明如下:

          (一) 上市後研究計畫(PAS)

鑑於醫療器材上市前查驗登記檢附的臨床試驗資料可能因為進行試驗的國家、機構、持續時間、參與受試者人數、受試者的同質性、使用場景等原因,導致臨床方面的潛在風險與性能表現未完全呈現(或存在不確定性),如罕見的不良事件、潛在益處、長期安全性、臨床表現與效能等,因此需在上市後進行追蹤研究,以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上市後研究計畫,可能類型如下:

       1. 上市後臨床研究案:要求業者參考上市前執行之臨床試驗案,規劃設計上市後臨床研究案,其態樣可能包含但不限於,如持續追蹤原參與上市前臨床試驗個案之研究案;追蹤原參與上市前臨床試驗個案外並有新增納入之研究人數;增加研究機構(如國內醫療院所)等。

        2. 真實世界數據/證據(RWD/RWE)研究案:要求業者進行系統性收集產品上市後之真實世界數據(RWD),透過分析產出之真實世界證據(RWE),以驗證產品持續安全及效能。

上述上市後研究計畫(PAS)需提交上市後研究計畫書供本署審查,相關之內容格式,如下表一。

表一、上市後研究計畫書主要載明項目如下

1.背景(如醫材的查驗登記申請歷程、產品簡要描述、用途、適應症、效能等)

11.基礎值與追蹤評估的描述

2.研究目的

12.資料收集過程的描述(包括資料管理和品質控制)

3.研究目標

13.資料分析和統計方法(如統計分析計畫)

4.研究設計

14.期中數據發布計畫(包括期中分析的頻率、分析類型、將要評估的數據終點、內容等)

5.研究群體(包括研究對象納入和排除標準和定義、對照組的來源以及對性別、年齡、種族和民族多樣性的考量等)

15.數據收集表格

6.招募計畫

16.知情同意書

7.基於研究設計,計算統計學上合理的樣本量

17.倫理委員會(IRB)核准資料

8.主要和次要終點,包括研究終點的定義和不良事件/併發症清單

18.收案里程碑和研究時程表

9.確定不良事件或併發症與設備和/或使用作過程之相關性

19.相關類似品於國內、外嚴重/非嚴重不良事件、學術期刊文獻及學術研討會上發表之病例報告

10.追蹤時間(Follow-up time)、追蹤時程表、減少追蹤損失的計畫、預估可達成的追蹤率

 

()、安全監視計畫

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12條規定,於核發給較短效期之許可證同時,本署得要求申請者提供安全監視計畫書,作為核准條件。針對上市後的使用人數、不良事件、文獻或特定安全問題等資料,持續的蒐集與分析風險,匯集編製成安全監視報告,以追蹤長期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性。有關安全監視計畫書內容、格式及報告繳交方式、蒐集資料之限制與維護、監視期間、評估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五、 彈性效期許可證附屬計畫之執行及變更

(一) 上市後研究計畫(PAS)

上市後研究計畫書如須變更(如更改樣本量、主要及次要終點、知情同意書),應檢附變更前後計畫書、變更內容對照表、說明理由及相關佐證資料,向本署提出計畫變更審查申請,並依「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繳納「許可證登記事項之其他變更」費用,經核准變更後,始得執行。

上市後研究應繳交期中報告(主要載明項目如表二),並於許可證展延申請時檢附總結報告(主要載明項目如表三),另本署得視該醫療器材之利益-風險評估及實際狀況,要求彈性效期許可證持有者繳交定期進度報告。

表二、PAS期中報告主要載明項目

1

研究目的包括研究目標、目的、主要和次要終點

2

研究人群的描述特定疾病或病症、研究是否針對亞群(如兒童、老年)、來源多樣性的考量(如性別、年齡、種族和民族)、納入的研究對象總數、研究對象追蹤時程表

3

報告所涵蓋的開始和結束日期

4

報告中所含的分析資料之截止日期(不應超過提交報告前三個月)

5

每個研究對象的追蹤時間資訊(例如,納入、隨機、完成、退出、失聯)

6

計畫延遲說明及改善措施、研究對象失聯及改善措施、嚴重不良事件說明

7

安全及/或效能數據的摘要以及迄今為止研究結果的說明

表三、PAS總結報告主要載明項目

1

研究目的包括研究目標、目的、主要和次要研究終點

2

研究人群的描述特定疾病或病症、研究是否針對亞群(如兒童、老年)、來源多樣性的考量(如性別、年齡、種族和民族)、納入的研究對象總數、研究對象追蹤時程表

3

報告所涵蓋的開始和結束日期

4

報告的資料庫關閉日期

5

與目標相比,已註冊研究對象的最終情形

6

每個研究追蹤時間點的研究對象數量(例如,納入時間、隨機、完成、退出、失聯)

7

嚴重不良事件結果、評估失聯導致的統計偏差(例如各研究組的失聯差異是否存在差異)以及對結果解釋的影響

8

最終安全及效能結果的摘要和說明

為加強對參與研究之研究對象的保護,有關上市後研究計畫(PAS)之執行、變更、期中及總結報告之繳交,應遵守本說明及「人體研究法」相關規定。另鑑於上市後研究計畫案之態樣多,倘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條所稱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二) 安全監視計畫:

安全監視計畫報告繳交方式、蒐集資料之限制與維護、監視期間、評估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倘未依核准之計畫書進行上市後研究或安全監視,本署得依本準則第12條規定廢止其許可證。

         六、 彈性效期許可證之展延

彈性效期許可證之展延依據本準則第17條規定,另應檢具上市後研究計畫總結報告、臨床試驗結案報告(可參考「醫療器材臨床試驗計畫案申請須知」附錄10)或安全監視總結報告(可參考「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附件三),向本署提出申請。本署就報告內容是否證明產品安全及效能、產品效益或風險等審查評估後,作成如下准駁:

       (一) 轉為一般效期(5)許可證:報告結果已證明產品安全及效能。

       (二) 續核予彈性效期(少於5)許可證:申請案仍符合本準則第12條規定之情形,惟須繼續執行上市後研究或安全監視。

       (三) 不准展延:無法證明產品安全及效能,且已無本準則第12條規定之適用;或結果顯示未有預期效益或風險高於利益。

另許可證持有業者於執行上市後研究遇有評估期程延遲或研究對象招募進度落後等情事而致未能於核予之彈性效期年限內完成,業者應於申請彈性效期許可證展延時檢具上市後研究計畫期中報告,並敘明未能完成上市後研究計畫之原因及後續期程規劃。本署就報告內容審查評估後,作成續核予彈性效期或不准展延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