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項文件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 原列屬藥品管理者,於公告改列醫療器材之日起三年內,得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