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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6-11-01 | 更新日期:2017-07-11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3180號


主旨: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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