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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6-02-04 | 更新日期:2017-07-1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5年2月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4655號

主旨:訂定「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者,其產品外包裝應明顯標示醒 語「本產品內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訂定「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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