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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5-03-03 | 更新日期:2022-08-30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757號

主旨: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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