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757號
主旨: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公告事項: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