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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4-05-20 | 更新日期:2017-07-1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520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957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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