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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3-10-02 | 更新日期:2021-05-25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2102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501

附件:含牛肉及牛可食部為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乙份

主旨:訂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款。

公告事項:「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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