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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3-09-10 | 更新日期:2021-05-25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2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362 

附件:

主旨:修正「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修正「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之法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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