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藥害救濟申請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福部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惠請來函表示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413
(四)傳真:(02)27877498
(五)電子郵件:1698ypw@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