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 衛授食字第1101411514號
附件: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八1份
主旨: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八,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