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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原料藥」,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0-07-31 | 更新日期:2021-11-23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104030號
 
附件:
主旨: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原料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經營西藥原料藥批發、輸入、輸出之販賣業藥商,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應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西藥優良運銷準則檢查,並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