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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西藥製劑」,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5-10 | 更新日期:2019-05-10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102148號

主旨:訂定「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西藥製劑」,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除已經本部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衛授食字第一Ο七一一Ο四五八八號公告之藥商應依該公告規定辦理外,自公告日起,批發、輸入及輸出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西藥製劑販賣業藥商,可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西藥優良運銷準則檢查,並應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規定。

二、另考量藥品運銷模式型態多樣化且複雜,對於藥品運銷至偏遠、離島區域或其它特殊個案,本部將視具體情節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