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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落實輸入藥品原料藥及產品流向之源頭管理,自即日起,於輸入藥品原料藥及產品時,應於進口報單之「規格」欄位註明「批號」,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 發布日期:2018-11-08 | 更新日期:2018-11-08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105681號

主旨:為加強落實輸入藥品原料藥及產品流向之源頭管理,自即日起,於輸入藥品原料藥及產品時,應於進口報單之「規格」欄位註明「批號」,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說明:原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5月20日FDA藥字第1051405422號書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