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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 發布日期:2020-08-11 | 更新日期:2020-08-11 發布單位:食品組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部授食字第1051300445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097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
            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四條       使用附表一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之使用規定。
第五條       附表一列載之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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