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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
| 發布日期:2018-09-27 | 更新日期:2018-09-27 發布單位:食品組

訂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