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規約

當您選擇於本署網站線上投遞履歷時,即視為您已事先閱讀「求職規約」全部內容,並同意遵守以下約定(以下您以「本人」簡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方入口網站以「機關網站」簡稱):


第一條:告知事項

本人已明確知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對本人告知以下事項:

第二條:機關網站提供之求職服務內容

本人充分瞭解機關網站提供之求職服務內容,主要分為:求職者主動應徵服務。

第三條:求職者履歷資料之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特定目的之利用

本人同意於機關網站登錄之履歷、個人資料,不附任何條件而且無償提供食品藥物管理署蒐集、處理及做以下特定目的之利用:

第四條:機關網站之服務與就業服務之差異

本人明瞭機關網站依求職規約第一條約定所提供之服務是一求職報名服務,機關網站並不辦理或介入任何本人與求才單位間之職業介紹、仲介、甄選或促使雙方簽訂契約之實務行為。

第五條:線上履歷報名時應注意事項

本人茲保證本人報名之履歷表(含照片與其他附加檔案資料),絕無擅自利用他人名義或自為不實之登錄。本人登錄履歷表之各項內容,均經詳實填寫,絕無虛偽不實、內容不雅、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與履歷表目的不符之情事,若經查明或他人檢舉,機關網站有權移除、或將本人列入拒絕往來用戶名單。若涉及民刑事糾紛者,機關網站亦會配合檢調或司法機關,提供本人之履歷表等相關之資料供查證。

第六條:機關網站免責約定

本人明瞭機關網站提供之求職服務,並不表示機關網站有義務或有責任為本人無法找到工作,或本人與求職單位因面試或受僱後所發生之消費或勞資紛爭,或求職單位、本人之受託人將本人履歷表移作不法或不當使用時,須負其責任。

第七條:隱私權保護政策

本人明瞭「隱私權保護宣告」亦構成求職規約之一部份,作為求職規約之補充內容,本人亦應詳加閱讀。

第八條:其他約定

本人同意與機關網站合意之求職規約網頁內容,具有與書面相同之法律效果,本人同意不爭執其形式與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有效性。當求職規約或隱私權保護政策修正後,若本人繼續使用機關網站提供之求職服務時,即視為本人已閱讀、瞭解並默示同意修正後之內容。

第九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若有爭議發生而須訴諸司法解決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更多細節請參閱「隱私權保護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