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帶藥品入境,須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第四款、第4 條及第14條規定辦理,除填具「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外,另應檢附下列資料:一、收件人為病患姓名之國際包裹招領單或海關提單。(如為事先申請者應於貨品進口後一週內檢附影本至本署備查)二、藥物外盒、說明書、仿單或目錄。三、載明「經核准之藥物樣品絕不出售、轉讓與轉供治療其他病患之用」之切結書。申請樣品屬處方藥品或醫療器材者,並應檢附國內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外原就診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除前二項規定資料外,必要時,本局得請申請者檢附產品相關資訊及藥物原產國上市證明等資料供審。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連結資料為: http://www.fda.gov.tw/TC/lawContent.aspx?id=721&chk=614cb591-cc5e-4e1b-b7c1-719f229b300c¶m=pn%3d1%26cid%3d55%26cchk%3df2d99f85-142b-4517-86c1-571ecbb15758%26key1%3d%25e8%2597%25a5%25e7%2589%25a9%25e6%25a8%25a3%25e5%2593%2581%25e8%25b4%2588%25e5%2593%2581%25e7%25ae%25a1%25e7%2590%2586%25e8%25be%25a6%25e6%25b3%2595
「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連結資料為: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754&chk=e5a47486-040d-4157-aa71-fe2e8af0fb9d。另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處方藥品不得超過處方箋之合理用量。二、非處方藥品於六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除特殊需要,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外,每次數量不得超過十二瓶或軟管類十二支或總量一千二百顆。
須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海關提單影本、藥品仿單或說明書及個人自用切結書正本,連同申請書郵寄至『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食品藥物管理署收』本署受理後,將儘速辦理。該進口同意書本局將寄回申請人所填具之通訊地址以憑辦理通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