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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遷址(同縣市)為何需要辦理登記證變更?
| 發布日期:2023-04-19 | 更新日期:2023-04-19 發布單位:管制藥品組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管制藥品登記證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變更登記。常見情形有機構名稱、地址變更、公立或法人機構負責人變更、管制藥品管理人變更、負責人及管制藥品管理人改姓名、管制藥品管理人變更專門職業類別、地址門牌整編等,各機構或業者應備具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還原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正本,檢附管制藥品收支結存報表,並依變更事項繳驗相關文件資料辦理登記證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