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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態之藥商如經法院宣告解散,並已清算完畢後向法院核備,但其藥商許可執照及管制藥品登記證仍未辦理繳還,且管制藥品未辦理結清,是否得依藥事法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處分該公司或管制藥品管理人? 處分法規依據為何?
| 發布日期:2013-04-01 | 更新日期:2023-04-21 發布單位:管制藥品組

公司型態之藥商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時,因藥商有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管制藥品轉讓或銷燬之義務,且公司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時,應由藥商負責人即清算人(無論有無另行選任清算人,若無另行選任,則由公司董事任之)為藥商申報辦理管制藥品轉讓或銷燬。故公司其清算人未於辦理解散、清算程序中,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7 為藥商申報辦理管制藥品轉讓或銷燬者,即屬未完成公法上之義務,縱公司已解散,仍得以清算人於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依同法第39 條第3 項課予罰鍰。至管制藥品管理人未於藥商解散、清算程序時,依照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管理署申報其定期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者,自得依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 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39 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