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要如何辦理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
| 發布日期:2022-02-10 | 更新日期:2022-02-10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一、欲輸入之產品倘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及相關規定,終產品於海關核歸之貨品稅則號列項下,列有輸入規定F01F02508509806808809820821823824826827828830831等,且輸入後供作食品用途,則應依食安法及依該法第30條所發布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報驗義務人應檢具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進口報單影本及本署指定之文件、資料,向貨物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本署各辦事處申請辦理輸入查驗,且依規定,每批產品輸入時均須申請查驗,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二、前述產品實際應核歸之號列,建議可參考財政部關務署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稅則稅章綜合查詢作業網站(http://portal.sw.nat.gov.tw/APGQO/GC411)。如尚有疑義,則可再逕洽財政部關務署(主責號列前8)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主責號列後3)
 
三、前述相關表單及本署各港埠辦事處地址及電話,可於本署網站/業務專區/邊境查驗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2403)中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