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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第817期 2021/05/14 如需引用本署圖文,請原圖文轉載並註明出處,請勿重製、刪減或修改內容

本期提要

  • 3.公告「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及「具稅籍登記輸入業者」應登錄始得營業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10年4月28日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納入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的農民或農民團體,及具稅籍登記的輸入業者,並於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衛福部於102年12月3日公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並陸續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指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為了配合農委會於109年3月26日發布訂定「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其中「符合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得向農產品加工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等內容;以及為加強輸入業者管理,本次衛福部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將「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的農民或農民團體」及「具稅籍登記的輸入業者」納為應辦理登錄之對象,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食品業者如屬上述公告規範對象,應依規定完成登錄,始得營業;屆時如未完成登錄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依食安法第4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登錄。
        相關業者及民眾如果對登錄內容有疑義,可以多加利用食品業者登錄系統操作暨登錄制度諮詢專線:0809-0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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