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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規定,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1.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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