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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考察報告中僅提到我國對日本進口食品的輻射標準,「銫-134和銫-137加總」不得超過每公斤一百貝克,不提還有「碘131」也是每公斤一百貝克,總和應為每公斤兩百貝克。
| 發布日期:2016-11-28 | 更新日期:2016-11-28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A:

  1. 由於不同核種之半衰期、危害風險等不同,爰應個別進行風險評估,Codex之說明並未加總計算碘-131及銫134+137之核種數值。
  2. 我國之食品輻射污染容許量標準,在國際間屬於較嚴格輻射標準。我國自101年4月起,隨日本政府加嚴調整其食品中輻射殘留標準,針對日本輸臺食品要求必需同時符合我國及日本之標準,並於105年1月18日修正加嚴我國之標準。日本所定容許量標準針對銫134+137在乳品及嬰兒食品為50貝克/公斤、其他食品為100貝克/公斤(飲料水為10貝克/公斤)。至於我國容許量標準,除針對銫134+137在乳品及嬰兒食品為50貝克/公斤、其他食品為100貝克/公斤(飲料及包裝水為10貝克/公斤)外,更進一步規定訂定碘131在乳品及嬰兒食品為55貝克/公斤、其他食品為100貝克/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