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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及「修正本署100年4月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公告,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產地『州(省)別』資訊請填列於『州別』之欄位。」草案。
| 發布日期:2016-09-26 | 更新日期:2017-03-0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105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2769

附件:廢止原規定及附件2

主旨:預告廢止「自1004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及「修正本署1004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公告,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產地『州(省)別』資訊請填列於『州別』之欄位。」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理由:旨揭公告經試辦後,考量如正式實施為確保管理資訊之正確性,尚須配合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爰廢止旨揭公告之適用。

三、本公告登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天內陳述意見: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7383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hades@fda.gov.tw

預告廢止「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及「修正本署100年4月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公告,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產地『州(省)別』資訊請填列於『州別』之欄位。」草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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