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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餐飲業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草案
| 發布日期:2016-08-09 | 更新日期:2016-08-09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本(9)日預告訂定「餐飲業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草案,強化餐飲業落實衛生自主管理,該草案將進行為期2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提升餐飲從業人員衛生安全管理能力,為先進國家餐飲業管理之趨勢,我國餐飲業態與經營方式多樣化且規模差異甚大,為提升我國餐飲業從業人員專業素質,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2條規定已指定要求特定餐飲業及烘焙業應聘有一定比例之技術證照人員,包括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及烘焙食品技術士。為強化餐飲業落實衛生自主管理,衛福部依據食安法第11條第2項訂定「餐飲業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草案,主要內容為:一、規範餐飲業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與接受衛生講習或訓練時數;二、規範餐飲業衛生管理人員之職責及書面工作紀錄保存年限;三、規範餐飲業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或異動時於登錄平台維護資料正確性並應於工作場所標明衛生管理人員姓名,以為負責。期能透過此辦法,提升餐飲業從業人員整體品質,進而強化餐飲業落實衛生自主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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