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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由日本輸入之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 發布日期:2014-10-28 | 更新日期:2017-03-24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247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由日本輸入之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登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二、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60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80007383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zoehuang@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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